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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工伤赔偿律师:发生工伤事故后补缴工伤保险,也能报销!

  我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多年,但在实践中,一部分用人单位仍没有深刻理解该工伤保险制度对其转移用工风险的重大意义,而是仅仅当作企业经营的成本负担。本文旨在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用人单位在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如何充分利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优势,亡羊补牢,转移风险。

  一、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之规定, 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二、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补缴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作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其目的是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保障工伤职工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参保并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有权请求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的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对于“新发生的费用”的具体范围,需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一)因工受伤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下列费用:

  1.工伤医疗费;

  2.工伤康复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5.辅助器具配置费;

  6.生活护理费;

  7.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8.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海口工伤赔偿律师提醒

  1、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转移用工风险。

  2、若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也应当在第一时间参保并补缴工伤保险、滞纳金,而不是逃避、推卸责任。否则,既可能于事无补,反而会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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